工程已经并网发电,发包方拖欠进度款能要回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梁峰律师
梁峰 合伙人 · 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建设工程完成主体施工并并网发电,满足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发包方应当支付欠付进度款。本案由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梁峰律师代理原告诉讼,其核心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做工程最头疼的就是发包方拖着不付进度款,明明工程已经做完并网发电,对方还是找各种理由拒付款,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某某电力工程公司与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EPC总包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按实际装机容量结算,主体工程完工并网后分7个月付清进度款,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原、被告与承包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承包方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某某太阳能科技公司。

案涉项目于2020年1月18日完成并网发电,2020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进度款,欠付一千余万元。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工程款应当用电池片货款冲抵,原告还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2.案涉工程总价款如何计算,即固定单价能否以4.55元/W计算、装机容量是否能按4999410W计算;3.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否是以电池片货款冲抵工程款;4.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承包方及原告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办案思路与亮点

梁峰接案后,梳理了全部合同文件、施工资料、验收文件等证据,抓住两个核心突破点:案涉工程已经完成主体施工、通过并网验收并且实际并网发电,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被告已经实际取得工程收益,理应按约支付进度款。债务抵销的法定前提是双方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现双方不存在符合抵销条件的互负债务,被告要求以电池片货款冲抵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装机容量不符等异议,也逐一结合验收文件、设计资料予以反驳,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0)皖1181民初365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6日
  • 判决结果: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2310988.65元及违约金(以12310988.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工程进度款付清时止,且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1126264.9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949元,被告负担99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故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办案复盘

本案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从付款条件到工程款计算再到债务抵销、原告违约,看似复杂,但只要紧扣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抓住核心争议就能突破。本案中,我方证据充分,能够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的各项抗辩均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最终原告的核心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建议

梁峰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发包方欠付工程进度款,要固定好工程已经完工、满足付款条件的核心证据,比如验收文件、并网记录、交付使用的证据等;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提出债务抵销,要审查对方是否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的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付款吗?

如果债权转让已经依法通知了债务人(也就是本案中的发包方),那么受让方就具备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直接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法院会认可受让方的诉讼主体地位。

2. 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包方还能要求调整单价吗?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只有在存在合法设计变更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调整的情况下才会变动单价。发包方单方面以工程质量、安装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调整单价,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话,不会得到法院认可。

本文由梁峰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梁峰律师 证号 1341320181005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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