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境外诈骗集团打工,会怎么判刑?

梁峰律师
梁峰 合伙人 · 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诈骗罪

去境外诈骗集团打工累计超过30天会构成诈骗罪,梁峰结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2刑初231号生效判决,分析境外参与电信诈骗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点。

核心问题

很多人因为缺钱被忽悠去境外诈骗窝点打工,事后才追悔莫及,梁峰结合(2024)皖1322刑初23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参与境外诈骗集团但未直接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如何量刑。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陈某某、李某某受人安排偷渡到境外诈骗集团打工,累计停留超过30天,最终均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只要参与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满30天,即使未直接骗得钱款,也构成诈骗罪共犯,结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获得缓刑处理。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受人安排结伙偷渡到缅甸,进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作为组员通过社交软件推广网络赌博平台,诱导境内居民充值,平台在用户盈利后控制提现实施诈骗。二人均在诈骗集团工作累计超过30天,之后主动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均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决:

  1.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2.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梁峰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量刑关键就在于是否认定从犯、自首以及认罪认罚,本案二被告人因为具备全部从宽情节,才得以获得缓刑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去境外诈骗窝点打工,没骗到钱也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相关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者犯罪窝点,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在本案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告人没有直接骗得被害人钱款,只要符合累计停留30天以上的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能认定自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实践中,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通常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均被认定为自首,也符合这一普遍裁判规则。

实务经验与建议

梁峰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这类案件中,出入境记录、工作时长记录是定罪的核心关键证据,我在办理同类案件辩护时通常会重点审查出入境记录的真实性、累计时长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合理扣减的情形;如果被告人确实是主动投案,要着重向司法机关说明主动归案的完整过程,留存相关线索材料争取自首认定。
不要轻信所谓"境外高薪工作"的招聘,尤其是需要偷渡出境的所谓工作,绝大多数都是电信诈骗类犯罪陷阱,一旦参与即使只是底层工作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拒绝这类违法诱惑。
如果已经涉案,接到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预缴罚金,都能大幅度争取从宽处理,本案中二被告人都获得了缓刑判决,就是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需要提示的是,以上建议都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皖1322刑初231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29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由梁峰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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